公车私用要什么证据
法律分析:公车私用需要主观方面的证据,如与被调查人谈话,形成的谈话记录。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车辆管理负责人员谈话,形成的谈话记录。与被调查人所在支部负责人员谈话,形成的谈话记录。与其它公车私用目击者、公车乘坐人员等相关证人谈话,形成的谈话记录以及组织现场目击者及相关当事人,对被调查人、涉案车辆进行辨认,并制作辨认笔录。还需要客观方面的证据,如赴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收集公车车辆权属证明及车辆特征证明材料,公车使用审批相关手续、开展公车使用教育学习相关记录。检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公车管理系统中,被调查人使用公车是否进行相关审批,审批手续是否完备,并对上述情况形成调查笔录,对系统相关界面进行截图保存等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:(一)当事人的陈述;(二)书证;(三)物证;(四)视听资料;(五)电子数据;(六)证人证言;(七)鉴定意见;(八)勘验笔录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干部暂缓任用的最长时限
法律分析:三个月。领导干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。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,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,经党委(党组)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,可履行任职手续, 并将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备查;以后如经查实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且影响任职的,解除所任职务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。
法律依据: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第五十条 党委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,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、决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、决定任命前,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,党委应当认真研究,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。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、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,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程序暂缓选举、任命、决定任命,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。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,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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